一、開放驗證產品項目:
肢體裝具類(護肘、護腕、護膝、護腿、護踝等)、軀幹裝具類(護背、護腰等)及其他紡織護具類。
二、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:
紡織護具產從織造、裁切、縫合及包裝等作業均在台灣完成,其使用之原料不限定為臺灣生產。
三、產品品質檢驗基準:
(一) 安全性基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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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: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4940 L1029之規定,嬰幼兒用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限量20ppm以下,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限量75ppm以下。試驗法依CNS 15580-1之規定(相對應國際標準ISO 14184-1:201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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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:需檢附符合CNS 15290 L1036「紡織品安全規範」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證明文件。
(二) 功能性基準:
耐汗色牢度:依中華民國CNS 1496 L3029 試驗方法,變褪色及染污3級以上。
(三)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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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用紡織護具標示應符合「商品標示法」之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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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商品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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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生產、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及商品產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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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商品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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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成分或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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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重、容量、數量或度量等;其淨重、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,必要時,得加註其他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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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/但有時效性者,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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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,應行標示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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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用紡織護具標示應符合「藥事法第75條」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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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廠商名稱及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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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品名及許可證字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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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批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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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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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主要成分含量、用量及用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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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 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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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 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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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) 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。
四、產品款式認定原則:
通過驗證產品款式不同時應另行申請MIT微笑產品之驗證。
五、應提供之樣品數量:
業者提出產品驗證申請或展延申請時,應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 使用。